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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程序之相關宣導事項:
(一)依性平法第 22 條第 1 項略以,學校人員知悉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,應立即通報校內權責人員,由學校於 24 小時內向主管機關及相關社政機關完成通報。
(二)據上,學校校長、教師、職員或工友均為性平法所定通報義務之主體,自第一時間知悉起至完成對主管機關通報,整體時限不得超過 24 小時。
(三)依性平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,學校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後,應於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、被害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;其他機關(如警察局)移轉申請調查書亦須書面通知,以符送達程序。
(四)另學校接獲申請調查書,倘性平會認定非屬性平法案件者,係適用性騷... 觀看完整文章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