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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程序之相關宣導事項:
(一)依性平法第 22 條第 1 項略以,學校人員知悉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,應立即通報校內權責人員,由學校於 24 小時內向主管機關及相關社政機關完成通報。
(二)據上,學校校長、教師、職員或工友均為性平法所定通報義務之主體,自第一時間知悉起至完成對主管機關通報,整體時限不得超過 24 小時。
(三)依性平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,學校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後,應於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、被害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;其他機關(如警察局)移轉申請調查書亦須書面通知,以符送達程序。
(四)另學校接獲申請調查書,倘性平會認定非屬性平法案件者,係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或性別平等工作法,除移轉警察局或其他具調查權之機關調查時,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、被害人不受理之理由及申復方式。
(五)依教育部 114 年 1 月 22 日臺教學(三)字第 1140001908 號函說明(附件 2 ),「案情明確」係指校園性別事件具體事證明確、無須由調查訪談確認行為事實者(如:有監視錄影或逮捕現行犯)屬之,惟仍應保障當事人陳述及答辯權利,但應避免重複詢問,得於不成立調查小組並考量當事人學生之身心發展情形下,通知雙方當事人以書面或言詞向性平會陳述及答辯(非列席性平會陳述)。如需調查訪談確認事實,即屬案情未明確,應依法成立調查小組並撰寫調查報告,不得由學校人員或性平會委員另行調查或詢問。
(六)依性平法第 26 條規定略以,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屬實後,應依法自行或將行為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予以適當之懲處,並命其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等。惟倘未進入調查程序,或調查不屬實者,不得逕予處分或要求接受相關措施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