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 113 學年度第二學期期末校務會議提案通過,修正本校獎懲實施要點:
一、刪除第 21 款:學生之留校察看之處分,應經學務會議通過,校長裁決後執行,學生之休學、輔導轉學由教務處報請主管教育機關核備。
說明:
修訂說明一:
「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」第 17 條
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,或違規情節重大者,教師得移請學校為左列措施:
六、留校察看。
但本辦法已經於民國 92 年 10 月 16 日廢止,目前已經改為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」。
修訂說明二:
1.有關「留校察看」一詞,教育部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」已於 108 年 6 月 18 日公告之修正版本說明:
因原條文規定有關學生懲處部分之「留校察看」之處置方式,其原設計理念在於提供學校判定學生勒令退學或勒令休學前之緩衝,讓學校有機會在留校察看期間,透過輔導協助學生自我省察並改進偏誤行為,藉以實踐尊重學生學習權之目的。考量現已無勒令退學、勒令休學制度,爰予修正條文 第二十三第一項,明定德行評量獎懲之類別,刪除「留校察看」項目。
2.現行教育部公告之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」(113 年 8 月 21 日修訂公告)
第二十三條:
德行評量之獎懲,依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獎勵:分為嘉獎、小功及大功。
二、懲處:分為警告、小過及大過。
學生之獎懲,應通知學生、導師、家長或監護人,並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。
第一項之獎懲項目、事由、程序、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,由學校定之。
3.綜上,爰將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二十一條予以修訂,修訂後條文:學生之休學、輔導轉學於申請人提出業經校長核定後,由教務處報請主管教育機關核備。
二、刪除第 28 款、 29 款為相關委員會組成之規定,無須臚列於獎懲要點之中,故刪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