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
一、「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」第 1 點、第 3 點及第 4 點附件 1 ,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以臺教學(五)字第 1122805533A 號令修正發布,請各實驗教育團體及機構之通報人員務必熟稔要點規定,落實依時限及通報事件類別之事項至教育部校安通報系統進行通報。
二、如發生重大校安事件,除進行校安通報外,亦請同步向駐區督學及本局業務單位告知,俾利本局掌握各單位處置情況。
三、另,因實驗教育團體及機構之學生設籍於本市所屬學校,請受設籍之學校務必注意,依據教育部 111 年 11 月 22 日臺教學(五)字第 1110105284 號函釋,略以「因該等團體或機構非屬學校性質,事件之調查處理之管轄應屬學生學籍之學校」說明,故於校園安全通報後,若有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之調查事項,則為學生學籍之學校主責辦理,實驗教育團體及機構應配合主調查學校,並提供相關文件、資料或陳述意見。
四、檢送教育部 112 年 11 月 30 日修正發布之「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」及校安通報事件類別、屬性及名稱一覽表各 1 份(如附件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