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 1)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 36點規定,使用單位對使用中之財產應善加保管之責,未經核准,不得私自移轉或借撥。
( 2)因公務用所需須將財物攜出校外使用應申請校外使用申請單。
( 3)本校外借使用申請單己放置本校網站,請有需求同仁填寫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