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依據「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原住民族國民教育推動及補助實施要點」辦理。
二、 依前揭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,本要點所稱原住民學生,係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;本案補助對象之原住民族別,計有阿美族、泰雅族、排灣族、布農族、卑南族、魯凱族、鄒族、賽夏族、雅美族(達悟族)、邵族、噶瑪蘭族、太魯閣族、賽德克族、撒奇萊雅族、卡那卡那富族及拉阿魯哇族等16族。
三、 另依「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」第23條規定,有關平埔原住民族群成員社會福利等權利,政府應於該法施行後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予以保障;爰於相關法規完成制定或修正前,西拉雅族及平埔原住民族群學生(戶籍資料個人記事欄已有「熟」相關註記者),尚不適用本案補助。
四、凡就讀本市公私立國中小之原住民學生,每名每學期可請領學用費新臺幣500元,請本校符合資格學生於115年9月16前,向本校教務處提出申請。






